實行“上一休一”綜合工時制下的加班費認定問題
時間:2026-01-08瀏覽次數:130次
為滿足連續運營需要,部分企業采用“上一休一”工作制,但這給加班費的認定帶來了管理與法律上的雙重挑戰:如何界定其法律性質?如何在保障員工休息權的同時兼顧運營實際?司法實踐表明,法院傾向于超越機械折算,通過綜合評估工作強度、分段休息情況以及節假日出勤事實,在勞資利益間尋求平衡。本文結合案例,旨在厘清認定規則,助力企業實現合規用工。
工作期間,李四存在法定節假日及周末在崗情況。2025年底合同到期終止后,李四申請勞動仲裁,主張萬家樂物業公司支付其在“上一休一”期間的休息日及法定節假日加班費。仲裁支持其部分請求,萬家樂物業公司不服,訴至法院。
萬家樂物業公司主張,李四夜間可輪換休息,整體工作時間未超標,且彈性休息已彌補加班負擔,不應再支付加班費。李四則認為,其工作模式不符合不定時工作制特征,萬家樂物業公司未安排補休則應依法計付加班費。
關于第一個焦點,法院指出,不定時工作制的實施需經勞動行政部門審批,并適用于無法按標準工時衡量工作量的特定崗位。本案中,萬家樂物業公司未履行相應審批程序,且雙方勞動合同中明確約定實行標準工時制度,因此“上一休一”不能簡單等同于不定時工作制。該模式雖具有一定工作安排的靈活性,但員工在崗期間仍處于用人單位的統一管理和支配之下,其夜間待命狀態亦不完全等同于可自主支配的休息時間。鑒于此,公司關于“無需支付加班費”的主張缺乏依據,不能成立。
關于第二個焦點,即加班費的計算問題,法院在兼顧勞資雙方利益的基礎上,并未機械適用標準工時制進行折算,而是綜合考量了以下具體因素:其一,李四在“上一休一”周期內確實享有分段休息時間,其工作強度明顯低于需連續作業的崗位;其二,李四在休息日、法定節假日提供勞動的事實清楚,而萬家樂物業公司既未安排補休,也未依法支付相應加班費。基于上述事實,法院最終參照實際考勤記錄,在法定計算標準基礎上酌情核減部分時長,判決萬家樂物業公司向李四支付相應加班費。
第一,準確界定工時制度,履行必要審批程序?!吧弦恍菀弧蹦J诫m具有一定靈活性,但在未經行政審批、且勞動合同無明確約定的情況下,不能直接認定為不定時或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企業如確需適用特殊工時制度,應依法向勞動行政部門報批,并在勞動合同中清晰約定,避免以“彈性安排”為名規避加班費支付義務。
第二,遵循實質認定原則,合理核算加班費用。針對“上一休一”模式下的值班、待命等非連續工作時段,企業不應一概排除在工作時間之外,也不宜機械套用標準工時進行折算。建議根據崗位實際工作強度、員工可自由支配程度等具體因素,合理核定加班時長,并可探索通過設立值班補貼、安排調休等方式,平衡用工成本與法律風險。
第三,健全用工全過程管理,防范潛在爭議。建議企業建立健全配套管理制度,對排班安排履行民主協商與公示告知程序,完善并妥善保管考勤記錄與工時統計資料,尤其對夜間值班、節假日出勤等情形應作清晰記載。在勞動關系終止或解除前,建議對工時與加班費進行結算確認,從源頭預防爭議發生。
相關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