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下公司減資的稅務處理及合規風險防范
時間:2025-09-02瀏覽次數:222次
企業取得固定資產后,一般都要對固定資產進行計提折舊。固定資產折舊,又分為會計上的折舊和稅收上的折舊,而二者之間在某些地方還存著一定的差異。但長期以來,有很多企業對于固定資產計提折舊存在的稅會差異處理的并不正確,總結起來大致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方面是會計處理不依據相應的會計政策進行,而是按照稅收政策處理;另一方面則相反,即稅務處理不依據稅收政策進行,而是按照會計政策處理。這樣就出現了不是存在影響會計信息質量問題,就是存在稅收風險問題。現根據現行有效的會計與稅收政策,對固定資產計提折舊的稅會差異進行分析及二者差異如何進行處理。
(二)同比例減資與非同比例減資 根據公司減資時是否按照原股東的持股比例進行減資為標準劃分,可以劃分為同比例減資與非同比例減資。同比例減資,即按照減資前股東原有的持股比例同等地減少股份,減資完成后各股東持股比例保持不變。非同比例減資,則是公司減資時不按照股東原有的持股比例同等減少,可能出現部分股東定向減資等情形,減資完成后公司的股權結構和各股東持股比例發生變化。
(三)免繳出資型減資、彌補虧損型減資、返還資本型減資及混合型減資 根據公司減資時的不同目的為標準進行劃分,可以劃分為免繳出資型減資、彌補虧損型減資返還資本型減資及混合型減資。
免繳出資型減資是指對股東已經認繳而尚未實繳的注冊資本金,免除股東部分或全部的出資義務,這種情形雖然沒有導致公司已有資產的實質性減少,但是會減少公司對股東的預期應收出資。彌補虧損型減資是指為了彌補公司虧損而發生的減資,這種減資是為了使公司的注冊資本向真實的凈資產回歸,并不會發生公司資產的實質轉移。返還資本型減資是指將已經實繳的注冊資本金返還給股東,這種情形下會發生公司資產的實質轉移。混合型減資是上述幾類減資的特殊組合形式。
新公司法第224條第一款規定,公司減少注冊資本,應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該規定目的在于理清公司的資產情況,使公司股東和債權人了解公司的經營管理狀況,了解公司的償債能力與支付能力及現有財務、財產等狀況。新公司法增加規定了公司在虧損情況下減資的特殊規定,因此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就變得更為重要。
(二)制定減資方案,并經董事會審議通過
公司董事會應結合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情況,制定減資方案,明確減資方式、股權比例、對價支付方式等。而后,召開董事會會議,審議并表決通過減資方案。 (三)召開股東會會議,作出減資決議
股東會應就減資事項進行表決,作出決議,并相應修改公司章程。
(四)通知債權人和對外公告
公司應當自作出減資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30日內在報紙上或者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告。
(五)清償債務或提供擔保
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提供相應的擔保。
(六)修訂公司章程并辦理工商變更登記
公司完成減資后,應及時對公司章程進行相應修改,并完成工商變更登記手續的辦理。企業應提前與當地市場監督部門溝通確認所需材料,確保順利完成變更。
【公司一般減資】第二百二十四條:公司減少注冊資本,應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股東會作出減少注冊資本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或者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公司減少注冊資本,應當按照股東出資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相應減少出資額或者股份,法律另有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全體股東另有約定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公司簡易減資】第二百二十五條:公司依照本法第二百一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彌補虧損后,仍有虧損的,可以減少注冊資本彌補虧損。減少注冊資本彌補虧損的,公司不得向股東分配,也不得免除股東繳納出資或者股款的義務。依照前款規定減少注冊資本的,不適用前條第二款的規定,但應當自股東會作出減少注冊資本決議之日起三十日內在報紙上或者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告。公司依照前兩款的規定減少注冊資本后,在法定公積金和任意公積金累計額達到公司注冊資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潤。
(二)被投資企業盈利時減資的稅務處理
1、法人股東減資企業所得稅的處理
(1)稅務處理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以下簡稱“34號文”)第五條規定:“投資企業從被投資企業撤回或減少投資,其取得的資產中,相當于初始出資的部分,應確認為投資收回;相當于被投資企業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余公積按減少實收資本比例計算的部分,應確認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確認為投資資產轉讓所得”。
(2)稅務處理方法
法人股東減資取得的資產應當分為三部分:
第一部分為初始出資的部分,即實際繳納出資的部分,屬于投資收回,不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
第二部分為被投資企業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余公積按減少實收資本比例計算的部分,屬于股息所得,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之規定,“企業的下列收入為免稅收入:(二)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故居民企業的股息所得免征股息紅利企業所得稅;
第三部分為投資企業從被投資企業撤回或減少投資時取得的資產扣除前兩部分后剩余的資產,屬于投資資產轉讓所得,需繳納企業所得稅。
2、個人股東減資的稅務處理
(1)稅務處理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終止投資經營收回款項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41號,以下簡稱“41號文”)第一條規定,個人因各種原因終止投資、聯營、經營合作等行為,從被投資企業或合作項目、被投資企業的其他投資者以及合作項目的經營合作人取得股權轉讓收入、違約金、補償金、賠償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項等,均屬于個人所得稅應稅收入,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適用的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公式如下:應納稅所得額=個人取得的股權轉讓收入、違約金、補償金、賠償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款項合計數-(原實際出資額+相關稅費)
(2)稅務處理方法
1)股東減資時未取得收益,無需納稅
公司虧損狀態下,且股東減資時取得的資產未超過投資本金,相當于未收回全部投資成本,屬于投資損失,股東不會產生所得,也就無需繳納個人所得稅。
新《公司法》第二百一十條第四款規定:“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稅后利潤,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實繳的出資比例分配利潤,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配利潤的除外;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所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利潤,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如果全體股東或者公司章程約定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利潤,股東減少認繳資本,未取得任何股權對價款,不需要繳納稅款。
2)股東減資時取得收益,需進行納稅申報
認繳出資股東減資,如果全體股東或者公司章程約定未實繳出資也可以享受利潤分配,股東減少注冊資本,取得對應收益,自然人股東就減資取得的資產在扣除初始投資成本(認繳出資下初始投資成本雖然為0,但基于補繳義務,因此認定投資成本為認繳金額)后的部分需要按“財產轉讓所得”20%稅率計算個人所得稅。
實繳出資股東減資,取得對應收益在扣除初始投資成本后按照“財產轉讓所得”20%稅率計算個人所得稅。
(三)被投資企業虧損時減資的稅務處理
1、減資補虧的內在邏輯
新《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公積金彌補公司虧損,應當先使用任意公積金和法定公積金;仍不能彌補的,可以按照規定使用資本公積金。”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公司依照本法第214條第二款的規定彌補虧損后,仍有虧損的,可以減少注冊資本彌補虧損。”
公司減資彌補虧損僅是公司內部財務數據上的調整,究其本質是公司所有者權益科目內部調整,具體表現為通過減少實收資本,來彌補虧損。
2、減資彌補虧損的稅務處理
減資彌補虧損存在兩種觀點,一種是需分解為兩步,會涉及所得稅;另一種是無需分解,不產生應稅所得,僅是權益科目內部調整。
觀點一:需分解處理
減資彌補虧損是指通過減少注冊資本的方式去彌補企業以前年度的虧損,即:企業將減資應返還給股東的錢,直接彌補虧損。
稅務處理上,減資彌補虧損與未分配利潤轉增實收資本、非貨幣性資產投資等類似,需分解為兩步分別處理。假設以現金方式返還,減資彌補虧損相當于投資返還(減資)+現金捐贈,企業先將減資的錢返還給股東,股東再將收到的錢捐給企業用于彌補虧損。
第一步因投資返還會使股東產生相應的納稅義務。如果股東是企業,按照34號文的規定,從被投資企業減少投資,其取得的資產中,相當于初始出資的部分,應確認為投資收回;相當于被投資企業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余公積按減少實收資本比例計算的部分,應確認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確認為投資資產轉讓所得。實操中,由企業股東自行申報。
如果股東是個人,按照《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7號,以下簡稱“67號文”)與41號文的規定,以股權轉讓收入減除股權原值和合理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按“財產轉讓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其中,股權轉讓收入是指轉讓方因股權轉讓而獲得的現金、實物、有價證券和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轉讓方取得與股權轉讓相關的各種款項,包括違約金、補償金以及其他名目的款項、資產、權益等,均應當并入股權轉讓收入。合理費用是指股權轉讓時按照規定支付的有關稅費。實操中,由被投資企業為個人股東代扣代繳個稅。
第二步的捐贈會使被投資企業產生營業外收入——捐贈利得。在企業所得稅下,該捐贈利得屬于接受捐贈收入,需要并入收入總額繳納企業所得稅。
觀點二:無需分解處理
股東并未實際獲得任何現金或非貨幣性資產,因此沒有所得就不會有所得稅問題。此外,因為沒有所得,所以一借一貸只能調整權益性科目,屬于權益內部調整,被投資企業的凈資產總額未發生變化,也不產生所得稅問題。
申報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稅務機關有權對股權轉讓收入進行核定。若自然人股東減資過程中申報個人轉讓所得為零或者以明顯偏低的價格轉讓股權且無正當理由的,有可能被稅務機關視為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稅務機關有權對轉讓收入進行核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67號文第十一條規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以核定股權轉讓收入:(一)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二)未按照規定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三)轉讓方無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權轉讓收入的有關資料;(四)其他應核定股權轉讓收入的情形。”
因此可以看出,若自然人股東在減資過程中申報個人轉讓所得為零或者轉讓收入明顯偏低,稅務機關有權對轉讓收入進行核定,導致稅負上升,公司股東在減資過程中應注意避免因此產生的稅務風險。
(二)法人股東減資稅務風險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企業取得的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為免稅收入。”在計算股息所得時,初始出資部分的價值相對固定,法人股東當然希望將更多的減資所得資產計入股息所得中,因此進行股息所得的確認時,部分企業認為應當以其減少的出資額占注冊資本的比例計算股息所得。但34號文第五條明確規定:“投資企業從被投資企業撤回或減少投資,其取得的資產中,相當于初始出資的部分,應確認為投資收回;相當于被投資企業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余公積按減少實收資本比例計算的部分,應確認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確認為投資資產轉讓所得。”法人股東未實繳出資的部分所得的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余公積不構成股息所得,若法人股東在減資時未減少實繳資本,則股息所得為0,相應收入應當依法納稅。
相關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