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取得固定資產后,一般都要對固定資產進行計提折舊。固定資產折舊,又分為會計上的折舊和稅收上的折舊,而二者之間在某些地方還存著一定的差異。但長期以來,有很多企業對于固定資產計提折舊存在的稅會差異處理的并不正確,總結起來大致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方面是會計處理不依據相應的會計政策進行,而是按照稅收政策處理;另一方面則相反,即稅務處理不依據稅收政策進行,而是按照會計政策處理。這樣就出現了不是存在影響會計信息質量問題,就是存在稅收風險問題。現根據現行有效的會計與稅收政策,對固定資產計提折舊的稅會差異進行分析及二者差異如何進行處理。
固定資產折舊基數的差異
固定資產計提折舊的基數在會計上稱為固定資產成本,而在稅收上稱為計稅基礎。固定資產計提折舊的基數在固定資產當初取得時,一般情況下,會計成本和計稅基礎的金額是相同的,但特殊情況下也會出現不相同的現象,存在著差異。為了簡便起見,本文不分析固定資產當初取得時會計成本與計稅基礎的差異產生的多種情形,只分析固定資產當初取得時會計成本和計稅基礎金額相同,只是在開始計提折舊時,會計和稅收計提折舊的基數不相同的情形。1.《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第十四條規定,應計折舊額,是指應當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的原價扣除其預計凈殘值后的金額。已計提減值準備的固定資產,還應當扣除已計提的固定資產減值準備累計金額。預計凈殘值,是指假定固定資產預計使用壽命已滿并處于使用壽命終了時的預期狀態,企業從該項資產處置中獲得的扣除預計處置費用后的金額。2.《小企業會計準則》第二十九條規定,應計折舊額,是指應當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的原價(成本)扣除其預計凈殘值后的金額。預計凈殘值,是指固定資產預計使用壽命已滿,小企業從該項固定資產處置中獲得的扣除預計處置費用后的凈額。3.《企業會計制度》第三十七條規定,所謂提足折舊,是指已經提足該項固定資產應提的折舊總額。應提的折舊總額為固定資產原價減去預計殘值加上預計清理費用。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29號)第五條第(三)項規定,企業按會計規定提取的固定資產減值準備,不得稅前扣除,其折舊仍按稅法確定的固定資產計稅基礎計算扣除。從上面的政策規定可知:1.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企業,在計算應計折舊額時,不但從固定資產的原價中扣除其預計凈殘值,如果已計提固定資產減值準備的,還應當扣除已計提的固定資產減值準備累計金額;2.執行《企業會計制度》的企業,在計算應計折舊額時,只從固定資產的原價中扣除其預計凈殘值,不再扣除已計提減值準備;3.執行《小企業會計準則》的企業,由于《小企業會計準則》不設置“固定資產減值準備”科目,從而不計提固定資產減值準備,.因此,在計算應計折舊額時,只從固定資產的原價中扣除其預計凈殘值;4.稅收上計算稅前扣除折舊額時的計稅基礎也不允許扣除會計上按規定提取的固定資產減值準備。
固定資產折舊范圍的差異
1.《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第十四條規定,企業應當對所有固定資產計提折舊。但是,已提足折舊仍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和單獨計價入賬的土地除外。2.《小企業會計準則》第二十九條規定,小企業應當對所有固定資產計提折舊,但已提足折舊仍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和單獨計價入賬的土地不得計提折舊。3.《企業會計制度》第三十四條規定,下列固定資產應當計提折舊:(一)房屋和建筑物;(二)在用的機器設備、儀器儀表、運輸工具、工具器具;(三)季節性停用、大修理停用的固定資產;(四)融資租入和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出的固定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應當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在年度內辦理竣工決算手續的,按照實際成本調整原來的暫估價值,并調整已計提的折舊額,作為調整當月的成本、費用處理。如果在年度內尚未辦理竣工決算的,應當按照估計價值暫估入賬,并計提折舊;待辦理了竣工決算手續后,再按照實際成本調整原來的暫估價值,調整原已計提的折舊額,同時調整年初留存收益各項目。第三十五條規定,下列固定資產不計提折舊:(一)房屋、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固定資產;(二)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三)已提足折舊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四)按規定單獨估價作為固定資產入賬的土地。4.《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一條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按照規定計算的固定資產折舊,準予扣除。下列固定資產不得計算折舊扣除:(一)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資產;(二)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三)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出的固定資產;(四)已足額提取折舊仍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五)與經營活動無關的固定資產;(六)單獨估價作為固定資產入賬的土地;(七)其他不得計算折舊扣除的固定資產。《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企業的不征稅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費用或者財產,不得扣除或者計算對應的折舊、攤銷扣除。從上面的政策規定可知:1.《企業會計準則》和《小企業會計準則》均規定,除已提足折舊仍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和單獨計價入賬的土地除外,企業應當對其他所有固定資產計提折舊。2.《企業會計制度》除列舉的不得計提折舊情形外,都可以計提折舊3.《企業所得稅法》列舉了不得計算折舊扣除的情形,同時,實施條例又規定了用不征稅收入購置的固定資產,其折舊不得計算扣除。暫估入賬固定資產計提折舊的差異
1.《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應用指南第一條第(二)項規定,已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但尚未辦理竣工決算的固定資產,應當按照估計價值確定其成本,并計提折舊;待辦理竣工決算后,再按實際成本調整原來的暫估價值,但不需要調整原已計提的折舊額。2.《小企業會計準則》沒有對暫估入賬固定資產計提折舊問題的規定,但第三條第(一)項規定,執行本準則的小企業,發生的交易或者事項本準則未作規范的,可以參照《企業會計準則》中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3.《企業會計制度》第三十三條規定成,所建造的固定資產已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但尚未辦理竣工決算的,應當自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之日起,根據工程預算、造價或者工程實際成本等,按估計的價值轉入固定資產,并按本制度關于計提固定資產折舊的規定,計提固定資產的折舊。待辦理了竣工決算手續后再作調整。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第五條規定,企業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項尚未結清未取得全額發票的,可暫按合同規定的金額計入固定資產計稅基礎計提折舊,待發票取得后進行調整。但該項調整應在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后12個月內進行。從上面的政策規定可知:1.《企業會計準則》對暫估入賬固定資產計提折舊,在辦理竣工決算后,不要求調整原已計提的折舊額。《小企業會計準則》對該項業務沒有規定,但規定可以參照《企業會計準則》中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2.《企業會計制度》和稅收上對暫估入賬固定資產計提折舊,都規定了待辦理了竣工決算手續后再作調整。不相同的地方是《企業會計制度》沒有規定調整時間,稅收上規定了調整時間。固定資產計提折舊開始和終止時間的差異
1.《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應用指南第一條第(一)項規定,固定資產應當按月計提折舊,當月增加的固定資產,當月不計提折舊,從下月起計提折舊;當月減少的固定資產,當月仍計提折舊,從下月起不計提折舊。2.《小企業會計準則》第三十一條規定,小企業應當按月計提折舊,當月增加的固定資產,當月不計提折舊,從下月起計提折舊;當月減少的固定資產,當月仍計提折舊,從下月起不計提折舊。3.《企業會計制度》第三十七條規定,企業一般應按月提取折舊,當月增加的固定資產,當月不提折舊,從下月起計提折舊;當月減少的固定資產,當月照提折舊,從下月起不提折舊。4.《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九條第二款規定,企業應當自固定資產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計算折舊;停止使用的固定資產,應當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計算折舊。從上面的政策規定可知:1.會計上計提折舊的開始時間是“增加固定資產的下月”,也就是“取得固定資產的下月”;稅收上計提折舊的開始時間是“投入使用月份的下月”,顯然,二者的表述不一樣。實際上,固定資產計提折舊開始時間,會計和稅收有相同的時候,也有不相同的時候。相同的時候應當是企業取得固定資產的當月就開始投入使用了,在這種情形下,會計與稅收都開始計提折舊了。不相同的時候是企業取得固定資產的當月沒有開始投入使用,而是在以后月份開始投入使用,在這種情形下,會計上應在取得固定資產的下月開始計提折舊,而稅收上要等投入使用月份的下月起開始計提折舊。2.會計上終止計提折舊的時間是“減少固定資產的下月”,也就是固定資產處置的下月,或者說是固定資產終止確認的下月。稅收上終止計提折舊的時間是“自停止使用月份的下月”,二者的表述顯然也是不相同。同樣,終止固定資產計提折舊時間,會計和稅收也是既有相同的時候,也有不相同的時候。相同的時候應當是停止使用固定資產的當月就把該固定資產處置了,在這種情形下,會計與稅收都終止計提折舊了。不相同的時候是固定資產雖然停止使用了,但在本月里并未對該固定資產處置。在這種情形下,會計上應當繼續計提折舊,而稅收上要在下月起終止計提折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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