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稅收征收管理相關法律法規,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本應履行向稅務部門報送平臺內經營者身份信息及涉稅數據的法定義務。然而,長期以來由于實施細則的缺失,這一規定始終未能有效落地執行。2025年6月20日,《互聯網平臺企業涉稅信息報送規定》(以下簡稱"新規")的正式頒布,標志著平臺企業涉稅信息報送義務將進入實質性履行階段。
在數字經濟蓬勃發展的今天,互聯網平臺已深度融入大眾生活的方方面面——從網絡購物到外賣點餐,從網約車出行到在線教育,平臺經濟正在重塑我們的生活方式。然而,在帶來便利的同時,平臺經濟特有的虛擬性、跨區域性和隱蔽性等特點,也使得部分經營行為長期處于稅務監管的"灰色地帶"。
新規的實施將有效填補這一監管空白,通過明確平臺企業的信息報送責任、規范報送流程、強化數據共享機制,構建起覆蓋全平臺的稅收監管網絡。這不僅有助于維護公平的稅收秩序,更為平臺經濟的規范健康發展提供了制度保障,標志著我國平臺經濟稅務監管進入全新階段。
美容院位居好評榜前列卻“零稅負”?
國家稅務總局大連市稅務局曾公布一起這樣的案例:沙河口區星海名媛美容院在多個本地生活服務平臺美容服務類“人氣榜”“好評榜”“回頭客榜”穩居前列,線上團購項目十余項,標價一般都在數千元至萬元。同時,平臺數據顯示,該美容院年銷量超700單。與此相對比的是,其申報的年銷售額均未超過30萬元,遠低于增值稅起征點,這與其在平臺上的銷售情況并不相符,存在隱匿銷售收入嫌疑。經查實,該美容院實際取得經營收入逾1700萬元,超過其申報的銷售收入55倍,未申報收入更是達到經營總收入的近98%,性質十分惡劣。稅務機關最終對其依法追繳稅費款、加收滯納金并處罰款,共計105.12萬元。
星海美容院的偷稅案例只是眾多在平臺的經營者偷稅的一個“切片”,諸如此類的經營者還有很多,于是,平臺企業涉稅報送新規出臺了!
報送義務早已規定
2018年8月通過的《電子商務法》第二十八條規定,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依照稅收征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向稅務部門報送平臺內經營者的身份信息和與納稅有關的信息。然而,由于缺乏實際可操作的規定暫時不能落地執行。隨著平臺企業涉稅報送新規的出臺,平臺企業報送的義務需要落地履行。
平臺企業涉稅報送規定落地,報送機制已然健全
報送涉稅信息的義務主體是互聯網平臺企業,不需要平臺內經營者和從業人員做任何操作。互聯網平臺企業應當自本規定施行之日起30日內或者自從事互聯網經營業務之日起30日內向其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平臺域名、業務類型、相關運營主體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以及名稱等信息。互聯網平臺企業應當于季度終了的次月內,按照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身份信息、收入信息的具體類別和內容,向其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平臺內經營者和從業人員的身份信息以及上季度收入信息。可以預見,在2025年10月,將迎來首次集中報送。
例外:四種情形可以不報送
以下四種情形可以不進行報送:
一是對該規定施行前的涉稅信息,不需要報送;
二是互聯網平臺內從事配送、運輸、家政等便民勞務活動的從業人員,依法享受稅收優惠或者不需要納稅的,不需要報送其收入信息;
三是互聯網平臺企業按照規定為平臺內經營者和從業人員辦理扣繳申報、代辦申報等涉稅事項時已填報的涉稅信息,不需要重復報送;
四是通過部門信息共享能夠獲取的涉稅信息,稅務機關不得要求互聯網平臺企業重復報送。
這三類人群的稅負不受大影響
平臺企業涉稅報送新規施行對平臺企業以及絕大多數平臺內經營者和從業人員的稅負不會產生大的影響。
一是互聯網平臺企業只需依法履行涉稅信息報送的程序性義務,其自身稅負不會變化;
二是平臺內絕大多數合規經營者和從業人員的稅負不會變化;
三是平臺內眾多中小微企業和低收入從業人員因可享受稅收優惠,其稅負不會變化。如,商戶月銷售額不超10萬元可享受增值稅免稅優惠政策,綜合所得年收入不超過12萬元的平臺內從業人員,在享受各項扣除后,也基本無需繳納個人所得稅。
但此前存在隱匿收入等情況的部分平臺內經營者(如星海名媛美容院)和從業人員,將按照平臺企業報送的涉稅信息依法納稅,其稅負會恢復到正常水平,從而實現稅務公平。
從“貓鼠游戲”到“陽光征管”的范式躍遷
星海名媛美容院通過隱匿收入偷逃稅款,付出了105萬罰款滯納金的代價,這正是信息不對稱時代稅收監管的縮影。而平臺企業涉稅報送新規的出臺,標志著平臺經濟稅收治理從“稽查追繳”轉向“源頭控管”。
當每一筆團購交易、每一次服務預約都通過平臺系統自動匯入稅務數據庫,所謂“零稅負”的灰色神話終將在數據陽光下消融。對于合規經營者而言,這并非緊箍咒,而是告別劣幣驅逐良幣的公平起點。
經營者需要轉變思維,合規納稅和規劃才是長遠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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