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抵扣范圍在增值稅體系中占據著舉足輕重的地位。從微觀層面而言,它直接決定了每個納稅人的 “增值額” 大小;宏觀層面上,其對國家能夠征收到的稅款總額起著關鍵作用,同時也是衡量增值稅制度是否完善徹底的重要標尺。增值稅之所以能夠被全球 100 多個國家和地區廣泛采用,核心在于其 “道道征稅、稅不重征” 這一獨特的征稅規則。在實際操作中,實現 “道道征稅” 相對容易,然而要確保在 “道道征稅” 的同時做到 “稅不重征”,卻困難重重。而增值稅的 “上游征稅、下游抵扣” 機制,堪稱完美地攻克了這一難題。其中,抵扣機制就像是一把利刃,是解決 “稅不重征” 問題的有力武器;徹底且完備的抵扣機制,更是增值稅的靈魂與核心所在。回顧我國過去二十多年間增值稅的改革歷程,每一次重大變革都緊密圍繞著健全增值稅抵扣機制、構建科學合理的增值稅體系這一中心目標。從增值稅制由生產型向消費型的成功轉型,到以 “營改增” 為標志的增值稅征收范圍拓展;從將不動產和旅客運輸納入抵扣范疇,到逐步擴大小規模納稅人自行開具專票的范圍,這些改革舉措無不彰顯著我國對完善增值稅抵扣機制的不懈追求。時值 2024 年,在這一重要節點誕生的增值稅法,既傳承了現行增值稅制的精華,又肩負著開創未來的使命。它在保留現行制度印記的同時,秉持著服務高質量發展、構建科學稅制的理念,堅守增值稅 “稅不重征” 的初心與本色,致力于建立更為完備的增值稅抵扣機制 。適度擴大可抵扣范圍
可抵扣的范圍,微觀上決定了每個納稅人“增值額”大小,宏觀上決定了國家能征到多少稅款,同時也是衡量增值稅制是否徹底的重要標準。
將餐飲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娛樂服務列入可抵扣范圍。此次增值稅立法中,對于不能抵扣的這三項服務,規定其只限于直接用于消費的進項稅額不能抵扣。
對比增值稅法和其二審稿,一個重要變化是,增值稅法對進項稅額的定義中刪除了“與應稅交易相關”的表述。其意義非常重大,一是回歸增值稅的本質;二是減少不必要的爭議。
貸款利息能否抵扣,是本次立法過程中大眾關注的焦點。增值稅法給出了較為積極的回應:沒有將貸款利息列入不得抵扣的范圍。當然,茲事體大,能否抵扣,以后續的規定為準。
弱化簡易計稅和差額計算
一般納稅人的簡易計稅和差額計算,短期內確有存在必要。但從長期來看,大量的簡易計稅和差額計算,嚴重損害了增值稅鏈條的完整性。我們慶幸的看到,在增值稅法中,沒有了簡易計稅和差額計算的提法,而是留待以后的文件 中再去明確。相信一點:簡易計稅和差額計算的項目肯定會刪簡,這是增值稅制度的內在要求。
相應的,增值稅法中也沒有5%征收率的提法。
在當前的增值稅體系中,小規模納稅人數量占據納稅人總戶數的 50% 以上,且他們游離于增值稅抵扣鏈條之外。這一現狀是由現階段的實際情況所決定的,同時也是增值稅制度面臨的一大痛點。在增值稅法中,雖然保留了小規模納稅人 500 萬元的標準,但同時賦予了國務院根據實際情況適時調整這一標準的權力。這一舉措旨在通過靈活調整小規模納稅人的界定標準,更好地適應經濟發展的需求,優化增值稅制度的整體架構,為小規模納稅人的發展以及增值稅抵扣鏈條的完善創造有利條件。從多個角度來看,增值稅的減免稅優惠政策需要謹慎審視。從數量上分析,繁雜眾多的優惠政策可能會對增值稅抵扣的完整性造成損害;從環節方面考量,處于增值稅鏈條中端的減免稅優惠,不僅無法有效促進增值稅的傳導,而且難以實現真正意義上的稅收優惠效果。在增值稅法中,充分體現了對增值稅優惠政策審慎對待的態度。在過往的增值稅條例和 36 號營改增文件中,規定的免稅優惠多達幾十項,而增值稅法僅明確規定了 9 款免征增值稅項目。值得注意的是,這 9 款免稅項目主要集中在終端消費環節,如關乎民生的教育、醫療、文化等領域。對于像技術轉讓和技術服務這類涉及中端環節的優惠,增值稅法授權國務院制定專門的優惠辦法。此外,增值稅法還明確提出,要根據實際情況適時對增值稅優惠政策進行評估與調整,以確保優惠政策能夠精準地服務于經濟發展目標,同時保障增值稅抵扣鏈條的穩定與完整。高效且強有力的征管水平與能力,是保障增值稅鏈條暢通無阻、避免出現斷鏈和掉鏈情況的關鍵所在。增值稅法明確指出增值稅屬于價外稅,規定在交易憑證上必須清晰列明增值稅。此外,還通過一系列具體措施著力提升征管效能:強化增值稅發票管理:增值稅發票作為增值稅鏈條運行的核心載體,增值稅法再次著重強調納稅人必須依法開具和使用增值稅發票,以此確保發票在增值稅征管中的關鍵作用得以充分發揮。推進信息管稅:增值稅法不僅明確了電子發票的法律地位,還表明國家將積極推廣電子發票的應用。同時,要求稅務部門加強與其他部門之間的信息共享,為實現高效的信息管稅奠定堅實基礎。加強部門聯動協作:增值稅法要求相關部門全力支持和協助稅務部門開展增值稅征管工作,通過實現部門之間的緊密聯動,形成綜合治稅的強大合力。增值稅改革始終處于持續推進的進程之中。可以預見,2026 年的增值稅制度必定不同于 2025 年,而 2036 年的增值稅制度也將與 2026 年有所差異。然而,無論如何變革,增值稅 “道道征稅、稅不重征” 的初心始終不會改變。這一初心將持續引領增值稅改革不斷前行,使其更好地適應經濟社會發展的需求,為國家的繁榮穩定貢獻力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