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風險分析及應對案例
【案例引言】近年來,證券行業迅猛發展,由于證券行業業務涉及眾多,稅收風險主要來源于日常管理盲區及行業普遍做法等,呈現行業性、隱蔽性的特點。
一、企業基本情況
2015年1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換股方式完成吸收合并,取得營業執照,注冊資本330億元。公司主要從事:證券經紀、融資融券、代銷金融產品、證券投資基金代銷、證券承銷與保薦、資產管理、自營投資、為期貨公司提供中間介紹業務等多項證券相關業務。員工人數6423人。
二、風險分析
結合從金稅三期系統提取的該單位企業所得稅申報表、個人所得稅申報表、印花稅申報表等信息,利用企業征管數據、財務數據和行為數據,采取表表核對、賬表核對等方法對其整體情況進行綜合分析,查找出可能存在以下4個典型風險點
(一)支付給高管個人的學歷教育費用在稅前列支,少繳企業所得稅的風險
查閱賬套發現,企業2015年支付給高管個人學歷教育費用37.83萬元,該費用為企業高管丁某、謝某和王某在某大學的EMBA課程培訓費和DBA培訓費,列支在“營業費用——教育經費”科目下,未發現與企業生產經營相關的資料,不符合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要求,應進行納稅調增。
(二)稅前列支超限額發放的公積金,少繳企業所得稅的風險
根據當地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比例、上下限的規定和××證券公司各年度《企業基礎信息表》(A000000)“104從業人數”數據,計算出企業發放的公積金上限,再與《職工薪酬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050)第9行“六、住房公積金”第1列“賬載金額”數據進行比對,計算出企業當年稅前可能超限額發放的公積金。在申報表中未發現企業就該事項進行納稅調增,2014—2015年度預估少繳稅款共計約為116.81萬元。
(三)資金賬簿變動未足額繳納印花稅的風險
科目余額表可見,該企業2014—2016年實收資本增加490000.00萬元,應繳納營業賬簿印花稅245.00萬元。2015—2016年資本公積增加131513.51萬元,應繳營業賬簿印花稅65.76萬元,共應繳納印花稅310.76萬元。但是該企業印花稅申報表未見該項印花稅品目申報數據,可能存在營業賬簿未繳納印花稅的風險。
(四)少繳納借款合同印花稅的風險
分析人員利用××證券2014年、2015年和2016年科目余額表中“短期借款”和“長期借款”科目發生額測算應繳納的借款合同印花稅,發現大于其實際繳納借款合同印花稅,企業可能存在少繳納借款合同印花稅的風險。
三、風險應對
通過約談財務人員,利用企業財務管理系統調取賬簿、憑證和報表,查閱行業相關文件等方式,就發現的疑點問題與企業進行了溝通。在風險應對人員的政策輔導下,企業最終補繳稅款。
(一)針對疑點一
經核實,企業2015年支付給高管個人的學歷教育費用37.83萬元,實屬企業高管丁某、謝某和王某在某大學的EMBA課程培訓費和DBA培訓費,列支在“營業費用——教育經費”科目下,與企業生產經營無關,不符合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要求,應進行納稅調增。
(二)針對疑點二
經核實,企業確實存在超限額發放公積金的問題,督促企業就2014年度和2015年度企業所得稅予以更正申報,合計調增應納稅所得額444.61萬元(其中:2014年230.20萬元,2015年214.42萬元)。
(三)針對疑點三
企業2016年12月收到投資方增資款300000.00萬元漏繳了印花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規定,需按0.05%稅率補繳印花稅150萬元整。對企業2014年上半年增加的資本公積4608.05萬元未繳納印花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規定,需按0.05%稅率補繳印花稅2.30萬元。
(四)針對疑點四
企業2014年、2015年、2016年新增某分公司從招商銀行、德意志銀行、平安銀行借入的長期借款,借款合同未繳納印花稅,應補繳印花稅8.03萬元。
四、處理結果
針對疑點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及《財政部全國總工會國家發改委教育部科技部國防科工委人事部勞動保障部國務院國資委國家稅務總局全國工商聯關于印發<關于企業職工教育經費提取與使用管理的意見>的通知》(財建〔2006〕317號)第三條的規定,企業2015年支付給高管個人學歷教育費用37.83萬元,不符合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要求,應進行納稅調增。
針對疑點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的規定,企業2014年超限額發放公積金230.20萬元,2015年超限額發放公積金214.42萬元,應進行納稅調增。
針對疑點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第二條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資金賬簿印花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25號)第一條的規定,補征2014年印花稅2.30萬元,2016年印花稅150萬元,合計補征印花稅152.30萬元。
針對疑點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第二條的規定,補征2014年、2015年、2016年印花稅8.03萬元。
五、案例總結
(一)風險關注切入點
針對風險一,這屬于大型企業集團高層管理人員中職業發展存在的共性問題,在征管中應引起重視。
針對風險二,這屬于證券等高收入行業存在的共性問題,在征管中應引起重視。
針對風險三,證券行業屬于資本行業,日常運營需要十分巨大的現金流,需要重點關注實收資本等發生變化的情況。
針對風險四,證券行業中各類借款情況屬于普遍現象,這是證券行業普遍面臨的稅收風險。
(二)具體核查路徑
針對風險一,對該筆費用涉及的原始憑證進行核實,確定其是否與生產經營相關。
針對風險二,審核“應付職工薪酬”等科目,查閱工資明細等資料,核實是否存在相關風險。
針對風險三,查閱企業賬套和印花稅納稅申報資料等方式,核實企業是否對資金賬簿足額繳納印花稅,并確認應補繳稅款。
針對風險四,通過詢問,查閱賬套、借款合同和印花稅納稅申報資料等方式,核實企業是否對借款合同足額繳納印花稅,并確認應補繳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