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電子商務網絡分銷平臺風險分析及應對案例
【案例引言】當前,網絡交易日益增長,但網絡交易具有后臺運轉、數據電子化、交易信息容易更改等特征,稅務機關按照傳統征管方式很難掌握購物網站的電子交易信息,導致網絡交易流失稅款不斷增多。網絡銷售中的分銷平臺為許多小型網店解決了進貨難題,為消費者提供了低廉價格的商品,但與此同時,也帶來了一定的稅收風險。
一、企業基本情況
A企業是一家成立于2012年的軟件開發企業,主要產品是一款D軟件。D軟件免費下載、有償使用,實際上是一個網絡分銷平臺,通過這個平臺,供應商發布商品,采購商尋找貨源。使用該平臺的采購商都是B電子商貿平臺的賣家,這些賣家自己不掌握貨源,而是將分銷平臺上的信息發布到自己在B電子商貿平臺的網店上,待顧客下單后,這些商家再通過該平臺向供貨商采購貨物,商品由供貨商直接發給顧客。這樣的交易模式解決了B電子商貿網店貨源和物流兩方面的問題,深受小型網店的歡迎。軟件的使用權以100元的價格賣給購銷雙方,為購銷雙方搭建起一個信息平臺。
在提供網絡分銷平臺的同時,D軟件還提供“開店指導”服務。所謂“開店指導”,就是幫助新開業的B電子商貿網店的商家經營話費和游戲點卡充值等業務,這樣就可以迅速積累信用度,為轉向實物商品銷售做準備。
A企業于2013年開始盈利,在分析期間(2015—2017年)享受軟件產品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增值稅即征即退和企業所得稅“兩免三減半”的優惠政策期內的“三減半”優惠。
分析期間納稅人主要財務數據和納稅情況如表18-1所示:
項目 | 2015年 | 2016年 | 2017年 |
軟件產品收人 | 15771 | 17233 | 112399 |
“開店指導”服務收入 | 1670 | 1730 | 1850 |
二、風險分析
利用企業征管數據、財務數據和行為數據,采取表表核對、賬表核對等方法對其整體情況進行綜合分析,并結合從金稅三期系統提取的該單位增值稅申報表、企業所得稅申報表等信息,以及A企業提供的收取收入的第三方賬戶、銀行賬戶的流水明細等,查找出可能存在以下2個典型風險:
(一)計入“其他應付款”科目的金額實際為取得的返利,既未在會計上確認收入,也未作納稅調整,存在少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及教育費附加的風險
通過往來科目分析,A企業在分析期間,每年均存在“其他應付款”的貸方余額,2015年為450萬元,2016年為570萬元,2017年為730萬元。通過查驗該科目的明細賬,未發現有對外結算其他應付款的記錄,因此可能收到的這些款項實際上無需對外支付,但A企業也未將其在會計上結轉確認為收入。另外,通過比對“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賬戶,以及企業所得稅申報表和增值稅申報表,發現A企業可能并沒有就這一事項申報企業所得稅和增值稅應稅所得。
(二)給予的優惠補貼既未取得稅前扣除合法有效憑證,又未作納稅調整,存在少繳企業所得稅的風險
通過對A企業較大金額的費用明細賬的核查,發現會計上確認為“銷售費用——營銷推廣費”的部分費用的性質,是平臺為吸引用戶流量,向在平臺上采購商品的用戶發放的現金紅包,2015年為112萬元,2016年為53萬元,2017年為47萬元。另外,通過比對分析期間的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及其相關附表,發現A企業計入“銷售費用——營銷推廣費”中的部分金額可能存在未取得合法有效扣除憑證的風險。
三、風險應對
選取幾家交易量大的用戶作為實物銷售供應商展開測試,在當地稅務機關的協助下,從這些供應商所在地的銀行調取了相關記錄,并約談A企業的財務人員,利用企業財務管理系統調取賬簿、憑證和報表,查閱行業相關文件等方式,就發現的疑點問題與企業進行了溝通,A企業最終補繳稅款。
(一)針對疑點一
結合調取的供應商的銀行流水,詢問A企業財務人員關于“其他應付款”余額的情況,是否無須支付,得知A企業確實存在收到返利的情況,但是計入“其他應付款”,未結轉收入。風險應對人員向企業財務人員指出,對于收到的返利,實際應為A企業的應稅收入,不應作為其他應付款入賬,應作為應稅收入進行納稅申報。
在進一步核對了“其他應付款”的明細賬后,風險應對人員提出A企業應就分析期間補繳的企業所得稅為45萬元,增值稅及其附加稅費為68.54萬元,A企業表示積極配合補繳稅款。
(二)針對疑點二
由于A企業無法就其發放的補貼金額獲取發票,風險應對人員進一步詢問A企業是否就其發放的現金紅包等補貼獲取收款憑證,收款憑證應載明收款單位名稱、個人姓名及身份證號、支出項目、收款金額等相關信息,以替代發票作為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合法憑證。A企業財務人員表示,由于其所經營的平臺并未強制性要求用戶實名登記其相關信息,也未要求用戶對其收取的現金紅包向平臺開具收據,因此對分析期間無發票的銷售費用亦無法提供收款憑證。
風險應對人員向企業財務人員說明了在無發票或者相關收款憑證作為依據的情況下,相關費用不能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相關政策,需要進行納稅調增,但是如果之后能夠進一步提供合法有效的憑證,則可以進行納稅調減。經過風險應對人員的測算,A企業應補繳的企業所得稅為26.51萬元。
四、處理結果
(一)針對風險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三十七條、《財政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幾個具體問題的規定》[(1985)財稅字第69號]第七條、《國務院關于修改〈征收教育費附加的暫行規定〉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48號)的規定,A企業補征2015年企業所得稅10萬元,2016年企業所得稅15萬元,2017年企業所得稅20萬元,合計補征企業所得稅45萬元;補征2015年增值稅及其附加稅費15.23萬元,2016年增值稅及其附加稅費22.85萬元,2017年增值稅及其附加稅費30.46萬元,合計補征增值稅及其附加稅費68.54萬元。
(二)針對風險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第九條第一款的規定,A企業補征2015年企業所得稅14萬元,2016年企業所得稅6.63萬元,2017年企業所得稅5.88萬元,合計補征企業所得稅26.51萬元。
五、案例總結
(一)風險關注切入點
針對風險一,某些互聯網公司可能會存在,有些甚至可能直接將返利打入公司負責人的銀行賬戶,而不是通過公司賬戶,因此可能不會在財務賬上反映,該問題的隱蔽性較高,在征管中應引起重視。
針對風險二,互聯網公司就其發放給用戶的現金補貼未取得合法有效憑據稅前扣除,是互聯網公司的用戶特性和行業慣例所決定的,是互聯網行業普遍面臨的稅務風險,可能需要規范整個行業的稅務合規性問題,是值得關注的風險點。
(二)具體核查路徑
針對風險一,關注“其他應付款”等往來科目是否只有貸方發生額和貸方余額,分析是否實際無須支付,分析收入性質的情況。
針對風險二,關注“銷售費用”科目中具有廣告和業務推廣性質的二級科目,查詢明細賬,確認相關費用的性質,并追溯至原始記賬憑證,查驗有無發票或其他收款憑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