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籌劃思路
個人股權轉讓在監管不到位的情況下,個人只需要到工商局辦理股東變更手續,并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在監管較嚴必須納稅的情況下,個人可以采取兩種方式避稅:通過股權贈予的方式避稅以及通過平價或者低價轉讓股權。
反避稅制度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股權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管理的通知》(國稅函〔2009〕285號)的規定,股權交易各方在簽訂股權轉讓協議并完成股權轉讓交易以后至企業變更股權登記之前,負有納稅義務或代扣代繳義務的轉讓方或受讓方,應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扣繳)申報,并持稅務機關開具的股權轉讓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完稅憑證或免稅、不征稅證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股權變更登記手續。
根據2010年12月14日發布的《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計稅依據核定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27號),個人股權轉讓所得的反避稅制度如下。
第一,自然人轉讓所投資企業股權(份)(簡稱股權轉讓)取得所得,按照公平交易價格計算并確定計稅依據。計稅依據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主管稅務機關可采用本公告列舉的方法核定。
第二,計稅依據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判定方法。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無正當理由的,可視為計稅依據明顯偏低:申報的股權轉讓價格低于初始投資成本或低于取得該股權所支付的價款及相關稅費的;申報的股權轉讓價格低于對應的凈資產份額的;申報的股權轉讓價格低于相同或類似條件下同一企業同一股東或其他股東股權轉讓價格的;申報的股權轉讓價格低于相同或類似條件下同類行業的企業股權轉讓價格的;經主管稅務機關認定的其他情形。
正當理由,是指以下情形:所投資企業連續三年以上(含三年)虧損;因國家政策調整的原因而低價轉讓股權;將股權轉讓給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對轉讓人承擔直接撫養或者贍養義務的撫養人或者贍養人;經主管稅務機關認定的其他合理情形。
第三,對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可采取以下核定方法:
(1)參照每股凈資產或納稅人享有的股權比例所對應的凈資產份額核定股權轉讓收入。對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房屋、探礦權、采礦權、股權等合計占資產總額比例達50%以上的企業,凈資產額須經中介機構評估核實。
(2)參照相同或類似條件下同一企業同一股東或其他股東股權轉讓價格核定股權轉讓收入。
(3)參照相同或類似條件下同類行業的企業股權轉讓價格核定股權轉讓收入。
(4)納稅人對主管稅務機關采取的上述核定方法有異議的,應當提供相關證據,主管稅務機關認定屬實后,可采取其他合理的核定方法。
第四,納稅人再次轉讓所受讓的股權的,股權轉讓的成本為前次轉讓的交易價格及買方負擔的相關稅費。
自2015年1月1日起執行以下規定:股權是指自然人股東(簡稱個人)投資于在中國境內成立的企業或組織(統稱被投資企業,不包括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的股權或股份。股權轉讓是指個人將股權轉讓給其他個人或法人的行為,包括以下情形:出售股權;公司回購股權;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新股時,被投資企業股東將其持有的股份以公開發行方式一并向投資者發售;股權被司法或行政機關強制過戶;以股權對外投資或進行其他非貨幣性交易;以股權抵償債務;其他股權轉移行為。
個人轉讓股權,以股權轉讓收入減除股權原值和合理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按“財產轉讓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合理費用是指股權轉讓時按照規定支付的有關稅費。個人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以股權轉讓方為納稅人,以受讓方為扣繳義務人。扣繳義務人應于股權轉讓相關協議簽訂后5個工作日內,將股權轉讓的有關情況報告主管稅務機關。被投資企業應當詳細記錄股東持有本企業股權的相關成本,如實向稅務機關提供與股權轉讓有關的信息,協助稅務機關依法執行公務。
股權轉讓收入是指轉讓方因股權轉讓而獲得的現金、實物、有價證券和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納稅人按照合同約定,在滿足約定條件后取得的后續收入,應當作為股權轉讓收入。股權轉讓收入應當按照公平交易原則確定。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以核定股權轉讓收入: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未按照規定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轉讓方無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權轉讓收入的有關資料;其他應核定股權轉讓收入的情形。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視為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低于股權對應的凈資產份額的,其中,被投資企業擁有土地使用權、房屋、房地產企業未銷售房產、知識產權、探礦權、采礦權、股權等資產的,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低于股權對應的凈資產公允價值份額的;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低于初始投資成本或低于取得該股權所支付的價款及相關稅費的;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低于相同或類似條件下同一企業同一股東或其他股東股權轉讓收入的;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低于相同或類似條件下同類行業的企業股權轉讓收入的;不具合理性的無償讓渡股權或股份;主管稅務機關認定的其他情形。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視為有正當理由:能出具有效文件,證明被投資企業因國家政策調整,生產經營受到重大影響,導致低價轉讓股權;繼承或將股權轉讓給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關系證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對轉讓人承擔直接撫養或者贍養義務的撫養人或者贍養人;相關法律、政府文件或企業章程規定,并有相關資料充分證明轉讓價格合理且真實的本企業員工持有的不能對外轉讓股權的內部轉讓;股權轉讓雙方能夠提供有效證據證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主管稅務機關應依次按照下列方法核定股權轉讓收入:
① 凈資產核定法。股權轉讓收入按照每股凈資產或股權對應的凈資產份額核定。被投資企業的土地使用權、房屋、房地產企業未銷售房產、知識產權、探礦權、采礦權、股權等資產占企業總資產比例超過20%的,主管稅務機關可參照納稅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的資產評估報告核定股權轉讓收入。6個月內再次發生股權轉讓且被投資企業凈資產未發生重大變化的,主管稅務機關可參照上一次股權轉讓時被投資企業的資產評估報告核定此次股權轉讓收入。
② 類比法。參照相同或類似條件下同一企業同一股東或其他股東股權轉讓收入核定;參照相同或類似條件下同類行業企業股權轉讓收入核定。
③ 其他合理方法。主管稅務機關采用以上方法核定股權轉讓收入存在困難的,可以采取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個人轉讓股權的原值依照以下方法確認:以現金出資方式取得的股權,按照實際支付的價款與取得股權直接相關的合理稅費之和確認股權原值;以非貨幣性資產出資方式取得的股權,按照稅務機關認可或核定的投資入股時非貨幣性資產價格與取得股權直接相關的合理稅費之和確認股權原值;通過無償讓渡方式取得股權,具備規定情形的,按取得股權發生的合理稅費與原持有人的股權原值之和確認股權原值;被投資企業以資本公積、盈余公積、未分配利潤轉增股本,個人股東已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的,以轉增額和相關稅費之和確認其新轉增股本的股權原值;除以上情形外,由主管稅務機關按照避免重復征收個人所得稅的原則合理確認股權原值。
股權轉讓人已被主管稅務機關核定股權轉讓收入并依法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該股權受讓人的股權原值以取得股權時發生的合理稅費與股權轉讓人被主管稅務機關核定的股權轉讓收入之和確認。個人轉讓股權未提供完整、準確的股權原值憑證,不能正確計算股權原值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股權原值。對個人多次取得同一被投資企業股權的,轉讓部分股權時,采用“加權平均法”確定其股權原值。
法律政策依據
(1)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1980年9月10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第七次修正)。
(2)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1994年1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42號發布,2018年12月1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07號第四次修訂)。
(3)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股權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管理的通知》 (國稅函〔2009〕285號)。
(4)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計稅依據核定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27號)。
(5) 《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7號)。
納稅籌劃案例
【例17-9】 2008年1月1日,甲、乙、丙三人成立一家有限責任公司,每人出資1000萬元,公司注冊資本為3000萬元。但公司股東為甲乙兩人,丙不作為公司股東,實際是隱名股東。2019年1月1日,丙想成為公司股東。已知2018年年底,公司資產負債表顯示,公司資產總額為8000萬元,負債為2000萬元,所有者權益為6000萬元。在辦理股權登記前,稅務機關通知甲和乙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200萬元。股權轉讓所得:(6000-3000)×1/3=1000(萬元),繳納個人所得稅:1000×20%=200(萬元)。
籌劃方案:
從長期角度來看,當事人應當提前規劃,讓該有限責任公司連續三年虧損,這樣就可以按照成本價轉讓股權,納稅額為0。在2015年1月1日以后,可以采取假結婚的方式并以成本價轉讓股權,應納稅額也為0。
從短期角度來看,當事人可以通過信任的會計師事務所編制和審計資產負債表,適當降低所有者權益為4000萬元,繳納個人所得稅:(4000-3000)×1/3×20%=66.67(萬元)。上述納稅籌劃思路都應當有一定的限度,即最好繳納一定數額的個人所得稅。如果是平價轉讓或者明顯低價轉讓都會引起稅務機關的反避稅調查。
反避稅案例
【例17-10】 2014年9月,江蘇省某市地稅局根據第三方數據,發現江蘇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的現有投資方與工商登記的投資方不符。稅務人員審核發現,該企業成立時的股東為2名自然人,注冊資本為500萬元。2014年7月,2名自然人股東以500萬元價格將全部股權平價轉讓給2名臺灣人士,企業性質由內資企業變更為外商獨資企業。稅務人員審核該企業的歷年財務年報時發現,該企業2010—2013年4年中有3年處于虧損狀態,但是財務報表顯示該企業有房屋和土地。進一步了解,近年來,該地段房屋和土地增值較多,因此初步判斷企業股東存在少繳個人所得稅的情況。
稅務人員約談企業財務負責人,企業方認為由于企業常年處于虧損狀態,自己提供的平價轉讓協議是真實、合理的。稅務人員經過模型運算,測算出企業房產、土地增值額達2500萬元。同時,稅務人員通過多種渠道與受讓方溝通、宣傳,受讓方最終拿出了雙方簽訂的真實協議書,協議書上認定的價格不是平價,而是2978.5 萬元,資產增值全部體現在房屋和土地的增值上。在證據資料充足、確鑿的情況下,該企業原股東認可稅務機關的處理意見,并表示立即辦理股權轉讓個人所得稅事項。最后,根據企業的凈資產核定股權轉讓價格計算扣繳個人所得稅495.7萬元。
在本案例中,納稅人既隱瞞了企業房屋和土地的增值事實,隱瞞了真實的轉讓價格,平價轉讓股權,又無法定正當理由,產生了少繳稅款的涉稅風險。按規定,稅務機關對納稅人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如平價和低價轉讓等且無正當理由的,稅務機關可參照每股凈資產或個人股東享有的股權比例所對應的凈資產份額,核定計稅依據。
[1]Bureau Van Dijk(BVD)是歐洲著名的全球金融與企業資信分析數據庫電子提供商。BVD 為各國政府金融監管部門、銀行與金融機構、證券投資公司等提供國際金融與各國宏觀經濟走勢分析等專業數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