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財稅專家的學員朱總來電咨詢:自己的公司要向少康實業有限公司提供工程服務,總金額 5000 萬元。合同約定,簽約后少康實業向自己企業預付20%款項即 1000 萬元的預付款。他咨詢財稅專家是否應該申報繳納 82.57 萬元的增值稅并問詢是否還有其他處理方式。財稅專家當即回復并建議將合同約定的預付款改成定金對公司會更有利。查閱相關稅法細則后,更確信了自己回答的準確性。
【分析】
增值稅條例規定: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并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為增值稅納稅義務時間。因此,如果是預收少康實業20%的款項,就應該申報納稅。
“定金”的法律定義是指合同當事人為保證合同履行,由一方當事人預先向對方交付一定數額的錢款。企業收取的是保證履約的定金,也無須開具發票,不屬于預收款項,則收到定金不用申報納稅。
該案例可以將合同約定的預付款改成定金,合同價款 20% 的預付款改為定金。當定金轉作貨款時,則必須申報納稅。因此,利用預付款改成定金的方式可以打納稅的時間差。
【對比】
籌劃前,收到預收賬款,應納增值稅為 82.57 萬元。
具體計算:應繳增值稅= 5000 X 20% + (1+9%) X 9% =82.57萬元
籌劃后,收到定金應繳增值稅為 0 元。
【結果】
雖然該企業收到預付款項應納的增值稅82.57萬元并沒有減少,但是合同改成定金后,82.57萬元稅款可延期繳納。
【政策依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 ( 2016 ) 36 號 )附件 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增值稅納稅義務、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
(一)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并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收訖銷售款項,是指納稅人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過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項。
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是指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未簽訂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未確定付款日期的,為服務、無形資產轉讓完成的當天或者不動產權屬變更的當天。
(二)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租賃服務采取預收款方式的, 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