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監管部門
建筑行業政府管制是指政府行業主管部門及其授權機構依據建筑法規對建筑業所采取的各種管理措施和行為。目前我國中央一級建筑行業的監管由國務院多個部門共同完成,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負責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的監管;交通、鐵道、水利、國資委等部門履行各自職權范圍內的行業管理職責。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專業經濟管理部門也相應設立建筑行業監管機構,并按照項目投資來源劃分各自的監管領域。這種狀況一直向下延伸到地市級和縣市級政府機構。
(一)主要監管部門
目前,建筑施工需要協調的政府部門如下:
1.建設部門(建設廳、建管局等):辦理施工許可手續、按規定申報。
2.安質監站:積極配合安質監站對施工現場的檢查和考評,及時整改施工中存在的安全、質量問題,及時做好工程的竣工備案工作。
3.技監部門:辦理塔吊等特種設備的告知手續,接受技監部門的監督檢查,及時整改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問題。
4.市政配套:配合業主辦理市政供水供電的手續,主動做好市政供水電接駁。
5.公安部門:建立綜合治理小組,對涉及施工現場的治安、環衛、消防等問題按有關規定進行管理,確保不因上述方面的問題影響工程的順利進行。
6.勞動部門:按規定做好勞動保護工作。
7.環保部門:遵守環保部門規定,治理好揚塵、噪聲等問題,接受環保部門的監督,積極配合環保部門對施工現場的考核和檢查。
8.衛生防疫部門:遵守衛生防疫有關規定,及時協調辦理各項衛生防疫檢查工作。
9.人防辦:人防工程施工完畢后,要及時協調人防部門進行人防驗收工作。
10.市(區)實驗室:按規定做好相關材料的送樣檢測檢驗及見證取樣工作。
(二)建筑業的主要法律法規
我國針對建筑業的監管主要制定了如下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
1.針對建筑施工業監管的主要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筑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外商投資建筑業企業管理規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公路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規定》等。
此外,我國針對勘察設計、監理行業的監管還制定了特別規定:針對勘察設計行業的特別規定包括《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市場管理規定》《建設工程設計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工程建設項目勘察設計招標投標辦法》《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資質管理規定》《建設工程勘察質量管理辦法》《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規定》等。
針對監理行業的特別規定包括《注冊監理工程師管理規定》《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等。
2.關于境外建筑承包經營的主要法律法規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對外承包工程管理條例》《對外承包工程項目投標(議標)許可暫行辦法》《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管理辦法》《對外承包工程項下外派勞務管理暫行辦法》等。
(三)建筑業企業相關業務資質要求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從事建設工程咨詢、勘察設計、施工及監理業務的企業,僅可在符合其資質等級的范圍內從事建筑活動。建筑企業資質實行有升有降的動態管理。
1.施工總承包、專業承包和勞務分包的資質
根據《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我國將建筑企業資質分為施工總承包、專業承包、勞務分包三個序列,各個序列有不同的專業類別和級別。所有建筑企業都必須持有相應的資質等級證書,并且只能承攬資質范圍內的工程建設任務。
取得施工總承包資質的企業,可以對工程實施施工總承包或者對主體工程實施施工承包。施工總承包企業可以對所承接的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將非主體工程或者勞務作業分包給具有相應專業承包資質或者勞務分包資質的企業。
取得專業承包資質的企業,可以承接施工總承包企業分包的專業工程或者建設單位按照規定發包的專業工程。專業承包企業可以對所承接的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將勞務作業分包給具有相應勞務分包資質的勞務分包企業。
取得勞務分包資質的企業,可以承接施工總承包企業或者專業承包企業分包的勞務作業。
2.勘察設計企業的資質
根據《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企業資質分為工程勘察資質和工程設計資質。
工程勘察資質分為工程勘察綜合資質、工程勘察專業資質、工程勘察勞務資質。
工程設計資質分為工程設計綜合資質、工程設計行業資質、工程設計專項資質。
3.工程監理企業的資質
根據《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工程監理企業資質分為綜合資質、專業資質和事務所資質。其中,專業資質按照工程性質和技術特點劃分為若干工程類別。綜合資質和事務所資質不分級別。專業資質分為甲級、乙級;其中,房屋建筑、水利水電、公路和市政公用專業資質可設立丙級。
4.對外承包工程及對外勞務合作資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對外承包工程管理條例》及其他相關規定,對外承包工程實行經營資格許可制度,凡從事對外承包工程業務的企業,須事先向商務部申請對外經濟合作經營資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管理辦法》等規定,從事對外勞務合作的企業須經商務部許可,需依法取得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
(四)有關招標及投標的規定
1.必須進行招標及投標的項目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下列工程建設項目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必須進行招標: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項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招標分為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國務院發展計劃部門確定的國家重點項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地方重點項目不適宜公開招標的,經國務院發展計劃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進行邀請招標。
2.投標
投標人應當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能力;國家有關規定對投標人資格條件或者招標文件對投標人資格條件有規定的,投標人應當具備規定的資格條件。建筑、勘察、設計及監理企業作為投標人可以單獨投標,也可由兩個以上法人或組織組成一個聯合體共同投標。
3.中標
招標人根據評標委員會編制的書面評標報告和提出的推薦意見確定中標人,或者由授權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人。中標人必須最大限度地滿足招標文件中規定的各項綜合評價標準;能夠滿足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并且經評審的投標價格合理(投標價格低于成本的除外)。中標人確定后,招標人應當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并同時將中標結果通知所有未中標的投標人。中標通知書對招標人和中標人具有法律效力。
二、監管特點
作為國民經濟發展的支柱性行業之一,建筑業一直受到政府的高度重視,加之近年來社會各界對工程質量、施工安全、環境保護等問題的關注度不斷提高,越來越多的政府部門也更加注重對建筑業的監督管理。
(一)監管部門多
由于建筑業產品事關國計民生,價值較高、涉及面廣,因此其涉及到的監管部門較多。目前,對建筑企業有監管職能的部門有:建設部門-負責辦理施工許可手續等;安監質監部門-監督施工過程安全和建筑質量;技監部門-負責辦理塔吊等特種設備的告知手續;市政公共管理部門-負責辦理市政供水供電的手續;公安部門-對涉及施工現場的治安、環衛、消防等問題進行管理;勞動部門-監督依法用工及農民工薪資保障;環保部門-監督施工現場環境保護方面的問題。
(二)信息交流不暢
各政府部門之間信息管理缺乏規范流程,信息庫建設缺乏宏觀規劃和頂層設計,數據庫重復建設現象嚴重。各部門各行其是,盲目采集,大量信息資源散落于各個部門系統中,互不連通,形成大量的“信息孤島”。各部門數據庫建設以方便本部門利用為目的,在建設標準和規范上與其他部門有較大差異,數據定義不一致、格式不統一以及數據交換難等問題普遍存在。高強度的政府監管無疑對建筑業的健康有序發展提供了堅實的保障,但同時部分過度、重復的政府監管也給建筑業造成一定的障礙。
第五節 建筑業稅收征管特點
建筑業由于具有企業數量龐大,生產規模大小不等,經營方式多元化,施工地點流動變化,建設周期長短不一等特點,造成稅務機關征收管理異常困難,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建筑工程項目控管難度大
由于建筑項目生產周期長、工程項目流動分散,建筑企業的各主管部門配合不到位,而且稅務機關與建設、規劃、審計等部門尚未建立起一套可行的配合、協調機制,相關信息資源也未共享,對建設工程的情況不能及時溝通等原因,給稅收管理帶來諸多不便。稅務機關對建設工程項目立項、中標情況不明,工程開工、進度情況難以掌握。
由于建筑企業“營改增”后在項目和機構所在地國稅申報繳納增值稅,在項目所在地地稅申報預繳增值稅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及附加,在機構所在地地稅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也有在國稅申報繳納)和個人所得稅,國稅實行的是項目登記、以票控稅的稅收管理,企業若不主動到項目和機構所在地地稅履行納稅義務的,地稅很難對企業預繳增值稅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及附加、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等稅種實施征收,造成項目和機構所在地地稅應收稅款的流失。
二、跨區域經營活動難以監管
跨地區經營是建筑業的重要特征,當前增值稅采取的是向機構所在地和項目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納稅,建筑作業流動性大,施工復雜,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無法確切掌握其異地施工進度、財務狀況等情況,難以監管到位。報驗地稅務機關管理主動性削弱。“營改增”后,通過防偽稅控系統將原來營業稅由項目所在地稅務機關代開發票改為企業在機構所在地領票自開,使得報驗登記地稅務機關失去以票控稅的主動權,加之當前金稅三期系統不能提供按項目管理的功能,從而增加了報驗地辦稅服務廳預征率識別難度(究竟是對方選擇的一般征收還是簡易征收只能憑復印件判斷)。同時,盡管國家稅務總局2016年第17號公告明確納稅人跨區域提供建筑服務,自應當預繳稅款之日起6個月內沒有預繳稅款的,由機構所地主管國稅機關依法處理,但主管稅務機關如何知曉、欠繳稅款如何追征(如由項目所在地追征還是由機構所在地追征)等具體問題仍難以解決。
三、收入監管難
稅法規定建筑企業要按照完工進度及時確認收入,但由于建筑企業要繳納各種名目繁多的保證金,施工合同付款條件苛刻,墊資壓力大,工程決算進度慢,拖欠工程款現象嚴重,不能拖欠農民工工資等原因,導致實際工作中每一個建筑企業都不同程度地存在未按完工進度確認收入的現象,有些項目甚至竣工多年也未確認收入。對工程進度款以外的收入,例如回收的工程“三費”、甲方獎勵款、賠償款、延期付款利息等不確認收入,該結轉的不結轉,掛在往來科目或者不記賬隱瞞收入。
建筑企業項目大量存在掛靠或承包的特點,決定財務核算多數很不規范,往往以收到建設單位的工程款作為營業收入,以支付掛靠或承包項目的款項作為營業支出,收入未按稅法和會計要求及時予以確認,賬面成本與實際發生成本、工程決算不符,出現賬面收入和成本與實際收入和成本大相徑庭的情況,長期以來,這種行為未得到遏制,因而成為業內常態。
四、成本費用真實性難以監管
由于建筑企業大都實行項目經理承包制,每個項目部實行獨立核算,項目經理為獲取最大利益,隨意列支成本費用、成本費用較高,尤其是虛列各種名目開支如人工費、廣告費、業務招待費、借款利息等費用現象嚴重。部分單位和個人沒有施工資質,借用有相關資質的施工企業名義承攬工程,特別是具有一、二類建筑資質企業掛靠現象特別嚴重。掛靠單位為了最大化收益,會采取各種不合規的辦法,如購進材料等不索要發票,減少成本,少繳稅,來提高自身收益。由于建筑施工工地多在野外,部分材料供應,尤其砂石等地方材料均由當地村民壟斷,難以正常取得發票,導致建筑企業買票、找票,取得虛開票現象嚴重。
五.發票管理相對混亂
由于目前建筑企業的建造項目多數屬于在異地提供應稅勞務,在項目所在地申報繳納增值稅等稅費,往往存在企業取得預收工程款、對方不索要發票,在這種情況下,多數企業不會主動到稅務機關履行納稅義務,造成項目所在地和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均未對其征稅,以致國家稅款未能入庫。
有的建筑企業為了虛增建筑成本,接受分包方、勞務公司和供應商等單位虛開的發票,造成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大量流失。有些企業項目成本未按規定取得發票,按合同或協議約定的價格暫估入賬,核算結轉收入對應的項目成本。 個別建筑企業甚至使用假發票入賬,存在以白條、不合規憑證作為企業所得稅抵扣憑據等情況。
建筑企業營改增后老項目采用簡易征收,新項目采用一般計稅方法,包工包料工程實行一般計稅方法,包工部分包料、清包工工程也可實行簡易征收,由于簡易征收項目不需要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進項稅額,容易導致簡易征收項目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用于一般計稅方法項目中抵扣,無論是企業財務人員還是稅務機關的管理人員,都很難準確地把握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在簡易征收和一般計稅方法項目中的串用抵扣問題。
六、部分項目增值稅鏈條斷裂
目前,建筑項目最下游存在較多個人承包現象,例如提供最基礎的建筑材料如石子,或提供挖掘機服務等。由于最下游提供材料或服務的供應商個人無法提供合規的增值稅發票,整個增值稅鏈條無法形成,造成實際稅負高于法定稅率。有的建筑企業會爭取適用簡易征收方式計稅,但在整個行業鏈條中,若其中一個環節適用簡易征收則會影響上下游企業,尤其是中小企業在經營中迫于上游企業壓力,往往存在不合規操作,以降低稅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