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一
——XX保險公司風險分析及應對案例
【案例引言】近年來,保險行業迅猛發展。由于保險業電算化程度高、財務集中度高、內控相對完善,其納稅遵從度也相對較高。保險行業的稅收風險主要來源于稅會差異、管理盲區等,呈現行業性、隱蔽性的特點。
一、企業基本情況
A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大連分公司成立于2003年2月,是A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設的33家省級分公司之一,主營保險業,險種涵蓋機動車輛保險、企業財產保險、責任保險、保證保險等12個大類。公司在總經理室領導下,內設7個后援服務部門、3個渠道管理部門、9個營業部,下設中山區、開發區、金州區、旅順口區、瓦房店、普蘭店、莊河7個縣區支公司。該公司財務使用SAP系統,主要功能為賬務處理,通過收付系統實現與業務系統的對接。
分析期間納稅人主要財務數據和納稅情況如下表所列:
(單位:萬元)
項目 | 2013年 | 2014年 | 2015年 |
營業收入 | 12711 | 14626 | 15937 |
營業支出 | 10249 | 12193 | 14331 |
分攤企業所得稅 | 336 | 898 | 1128 |
二、風險分析
結合從金三系統提取的該單位增值稅申報表、企業所得稅申報表、個人所得稅申報表等信息,利用大企業稅收服務與風險管理作業平臺采集存儲的企業征管數據、財務數據和行為數據,采取表表核對、賬表核對等方法對其整體情況進行綜合分析,查找出可能存在的2個典型風險點:
(一)為員工投保商業性意外險未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該公司除基本五險一金以外,為員工投保了商業性意外險, 2012年保費金額18076.32元,2013年保費金額28948.30元,2014年保費金額44559.80元,合計91584.42元。通過分析“應付職工薪酬”科目下與個人所得稅相關科目合計金額測算該單位應交個人所得稅,并與“應交稅費—應交個人所得稅”科目金額比較,該公司可能沒有就這一事項代扣代繳員工的個人所得稅。
(二)財險公司提取的計入當期損益的交強險救助基金,既未取得稅前扣除合法有效憑證,又未做納稅調整,造成少繳企業所得稅
通過往來科目分析,發現該公司“其他應付款—交強險救助基金”科目只有貸方發生額和期末貸方余額,其對應科目為“提取交強險救助基金”,核算提取的交強險救助基金計入當期損益的金額。2013年交強險救助基金的提取金額合計5,631,223.55元,2014年提取金額合計6,454,871.06元,2015年提取金額合計7,040,822.47元。由于“其他應付款—救助基金”科目無借方發生額,即意味著既沒有實際支付,也沒有通過債務重組等方式進行支付。因此,計入業務管理費的交強險救助基金可能存在未取得合法有效扣除憑證的風險。
三、風險應對
通過約談財務人員,利用企業財務管理系統調取賬簿、憑證和報表,查閱行業相關文件等方式,就發現的疑點問題與企業進行了溝通。財務人員表示,對于一些政策理解有偏差的、工作疏漏造成少繳稅款的問題能夠認可,對于一些行業性問題,則提出異議,在風險應對人員對政策輔導下,最終補繳稅款。
(一)針對疑點一
利用企業SAP財務管理系統,以“員工團意險”為關鍵字搜索,找到對應的憑證,并對企業講明政策“對企業為員工支付各項免稅之外的保險金或商業性補充養老保險,應分別在企業向保險公司繳付時(即該保險落到被保險人的保險賬戶)和在辦理投保手續時并入員工當期的工資收入,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稅款由企業負責代扣代繳。”
企業積極配合補繳個人所得稅合計9503.61元。同時,企業也指出,為員工投保商業性意外保險屬于行業性行為,該風險屬于行業性風險。
(二)針對疑點二
詢問企業財務人員交強險救助基金的計提流程,得知交強險救助基金的計提是由保險企業的財務系統每月自動從業務系統中提取交強險保費收入,按照2%的比例計算計入當期損益,并自動生成會計憑證。相關文件規定,交強險救助基金應在提取后上繳至當地交強險救助基金管理部門,取得行政事業性收費收據或相應發票,并作為企業一項費用,計入當期損益。由于大連地區交強險救助基金管理部門至今尚未成立,致使保險企業提取的交強險救助金無法上繳。
風險應對人員向企業財務人員指出關于交強險救助基金的風險點,并要求提供相應的賬簿、憑證、企業上報給總部的企業所得稅納稅調整工作底稿等資料,并責成企業聯系總部,提供總部的所得稅申報表和納稅調整項目明細。
在確定總部未對此項進行納稅調整后,風險應對人員向企業解釋此風險點為稅會時間性差異,并講明政策依據,企業積極配合補繳稅款4,781,729.28元。同時,企業也指出,交強險救助基金無法上繳屬于行業性行為,該風險屬于行業性風險。
四、處理結果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單位為員工支付有關保險繳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5〕318號)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批復》(財稅〔2005〕94號)的規定,補征個人所得稅合計9503.61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關于印發<進一步加強稅收征管若干具體措施>的通知》(國稅發〔2009〕114號)第六條的規定,補征2013年企業所得稅1,407,805.89元,2014年企業所得稅1,613,717.77元,2015年企業所得稅1,760,205.62元。合計補征企業所得稅4,781,729.28元。
五、行業延伸
(一)潛在風險企業范圍
針對風險一,屬于金融保險等高收入行業存在的共性問題,在征管中應引起重視。
針對風險二,交強險救助基金未取得合法有效憑據稅前扣除是財產保險公司普遍面臨的稅收風險。此外,此風險點存在地區差異,已成立交強險救助基金管理部門的地區并不存在此稅收風險。但是由于保險公司為企業所得稅匯總納稅,納稅調整由公司總部參考各地分支機構上報情況,統一完成,總部是否能夠全面掌握各地分公司關于交強險救助基金的實際繳納情況,并根據不同情況進行納稅調整,是值得關注的風險點。
(二)具體核查路徑
針對風險一,利用企業的會計電算化系統,設置關鍵字(如商業險)查詢相應憑證信息,調取保單明細結合分析。
針對風險二,關注“其他應付款—交強險救助基金”、“系統內往來”等科目是否只有貸方發生額和貸方余額,分析是否存在計提費用進入當期損益,而未實際支付,無合法有效扣除憑證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