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稅收征管重點
按照我國分稅制財政體制的規定,保險公司根據應稅的稅種不同分別接受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的管理。國稅系統管轄保險公司企業所得稅和自2016年5月1日起的增值稅。地稅系統管轄個人所得稅、房產稅、印花稅和2016年5月1日前的營業稅等稅種。由于保險行業的特殊性,且稅款規模較大,一般都由各地直屬局(大企業管理局)直接管轄。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7號)的規定,保險公司的企業所得稅采用“統一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繳、匯總清算、財政調庫”的征收管理辦法。企業總機構和分支機構分別接受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的監督和管理。總部所在地稅務機關負責對匯總納稅企業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的管理,分支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負責對分配稅款、分支機構資產損失、分支機構稅務檢查等一系列事項進行管理。
2016年5月后,保險公司營業稅改征增值稅,由國稅部門負責管理。根據保險公司的實際經營情況,基本實行就地匯總繳納。由于各地執行差異,有些地區(如安徽)實現實行匯總地市級分公司繳納,有些地區(如遼寧、山東、河南等)匯總省級分公司繳納。因此,其增值稅的實際管轄級次也有所不同。
根據保險行業的經營特點,對保險公司的稅收管理應當重點抓好以下幾個環節:
(一)加產品開發、保險銷售環節、保單保全
加強對保險銷售環節的監控,防止出現涉稅風險。保險銷售環節在傭金及手續費的處理上,保費收入確認、視同銷售等問題上均存在產生涉稅風險的可能。
(二)保險理賠環節
在保險理賠環節,加強對理賠費用的監控,防止出現虛增理賠費用或無合法有效憑據稅前扣除等原因造成的稅款流失問題。
(四)保險資金運用環節
保險資金的運用存在三種模式,涉及保險公司內部、外部,以及多個相關部門,模式不同其產生的涉稅風險也各有特點,需要區別分析。此外,與資金運用相關的財務數據的來源和所反映的業務實質也并不完全公開透明,增加了稅務機關發現和確定稅收風險的難度。
二、稅收征管難點
保險行業在實際稅收征管中具有如下難點:
(一)難監控,征納稅雙方信息不對稱。保險產品品種項目繁多,稅務人員較難對每項收入進行有效監控。由于保險行業本身日常業務量大,賬證數據較多,各種應稅行為經常同時發生,保險公司的應稅行為就更加隱蔽。同時,各類保險業務交叉混雜,新型保險產品不斷產生,對各種應稅行為的計稅依據核實比較難界定區分,加之相關的稅收政策多變,稅務部門實施全面監管難度較大。
(二)難檢查,金融創新增加了檢查難度。保險公司的業務大多為電子交易,增加了稅收檢查難度。時下,網上支付業務的普遍開展,保險公司的應稅行為更隱蔽和多樣化,這使稅務機關對稅源的監控更加艱難,對應稅行為的確定和收入的確認,以及納稅期限、納稅所在地等提出了一系列問題,容易造成稅款的流失。而保險公司的資金運用業務具有金融產品特殊性,也加大了稅務人員的檢查難度,給征管工作帶來新的挑戰。
(三)難監督,基層管理力量相對薄弱。保險行業的業務專業性非常強,各種保險產品種類繁多,內部運作機制復雜,這對保險行業實施監管的基層稅收管理人員的業務素質和學習能力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它需要稅務人員熟悉保險方面的專業知識、保險公司內部的工作流程、計算機專業技能和會計知識等,對于基層的稅收管理部門而言,是一個不小的困難和挑戰。
(四)難協同,缺乏有效信息共享機制。稅務部門與保險行業目前的信息共享還僅僅建立在填寫納稅相關申報表上,沒有構建起長效有效的信息共享機制。雙方信息溝通不暢,嚴重制約了稅務征管工作的順利開展。而運用現代化的計算機及網絡技術,實現保險行業各類業務數據和相關資料的電子處理,建立與稅務部門的分享和溝通渠道,也有助于稅務部門對于保險行業的監管和保險公司自身的風險管理。